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80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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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告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耀誼
訴訟代理人邱芳儀律師
林孟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096元,及其中408,440元自各期應給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中94,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5,51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給付原告516,056元,及其中408,440元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其中46,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2年9月23日起、其中60,960元自變更聲明暨補充理由㈢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3年3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6,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5,51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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