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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奕柔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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