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8號
上 訴 人 張鎮雄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馥羽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868號)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12年9月21日補費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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