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岳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瑞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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