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3146,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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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素雲

訴訟代理人 張純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併請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補正上訴狀上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張純銘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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