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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4號
原 告 黃建彰即同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李秉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李秉澔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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