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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4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無限夢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玲
被 告 詹智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婷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具狀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0900元(本院卷第65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5月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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