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4號
原 告 陳佑諺
兼
法定代理人 洪代霓
法定代理人 陳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律師
被 告 丁秀霞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翁文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因尚待確認被告是否同意,或有無視為同意之事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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