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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9號
原 告 林山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市地自辦重劃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以非法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被告,該團體倘有依法成立存續,其性質應屬非法人之團體。
惟原告林山章前訴請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並經兩造陳明在卷,又訴外人林文達、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等7人前訴請確認被告107年8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及「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無效等情,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審理中,有本件訴訟之起訴狀、原告113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證,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市地自辦重劃會員大會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之訴,乃以上開案件所認定被告重劃會107年8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及「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是否無效為前提,是依前開規定及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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