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339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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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92號
原 告 林豐泰
林陳翠雲
林豐書
林哲熙
林色虹
林秀指
林淑紅
林手環
林色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綉鳳
被 告 林來發
林培元
郭坤榮
郭坤元
郭瑞坤
郭月桃
郭正輝
郭紅玲
郭淑怡
郭幸媚
温林看
林瓊月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慶皇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瓊雅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慶同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慶穎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蔡月英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慶合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林高亨即林玉加之繼承人

顏貴華
林陳淑麗
林春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應就被繼承人林玉加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二所示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719-1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以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109龍字第003027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見本院卷16頁)。

嗣追加並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53頁)。

核其所應調查之證據相同,且請求之利益及目的均係為塗銷上開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擔保被告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而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被告設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原告已清償系爭債權完畢,系爭抵押權即應消滅,然被告拒絕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另抵押權人之一林玉加已過世,其繼承人為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而消滅者,則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該抵押權亦歸於消滅。

對於該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人拒不配合辦理塗銷登記,抵押權自得請求除去。

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4月24日中院平110司執清字第93519號函文、支票影本及清償收據、印鑑證明為憑(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75頁)。

又被告即抵押權人(不含林玉加之繼承人)曾就系爭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拍字第421號、第460號裁定准予拍賣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3519號案件(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受理。

嗣因原告清償完畢,乃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宗審閱無誤。

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不動產權利之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其登記名義人雖不能取得權利,惟此項登記仍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在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尚不得逕行請求塗銷該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因抵押權人林玉加已於109年12月7日死亡(見本院卷257頁),其繼承人有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就被繼承人林玉加所有如附表一、二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已全數清償完畢乙節,業如前述,從而,系爭抵押權亦因此而消滅。

故原告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亦應准許。

肆、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已不存在,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故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頴、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應就被繼承人林玉加所有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一: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收件日期 權利種類 字號 本院卷頁 109年 普通抵押權 龍普登字第048491號 第307至319頁 ⒈登記日期:109年10月13日 ⒉登記原因:法定 ⒊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 ⑴林來發:0000000分之232716 ⑵林培元:0000000分之232716 ⑶郭坤榮:00000000分之575894 ⑷郭坤元:00000000分之575894 ⑸郭瑞坤:00000000分之575894 ⑹郭月桃:00000000分之575894 ⑺郭正輝: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⑻郭紅玲: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⑼郭幸媚: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⑽郭淑怡: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⑾温林看:0000000分之63029 ⑿林玉加:0000000分之63030 (林玉加於109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 ⒀顏貴華:0000000分之12826 ⒁林陳淑麗:0000000分之245078 ⒂林春萬:0000000分之000000 0.擔保債權總金額:1,354,812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所生之金錢補償 6.清償日期:無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陳翠雲(全部)、林豐泰(全部)、林豐書(全部)、林哲熙(全部)、林綉鳳(全部)、林色虹(全部)、林秀指(全部)、林淑紅(全部)、林手環(全部)、林色華(全部)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標的登記次序:0063、0064、0065、0066、0067、0069、0070、0071、0072、0073、0074、0075、0076、0077 10.設定權利範圍:30分之29 11.證明書字號:109龍字第3027號(林來發 )、3028號(林培元)、3026號(郭坤榮 )、3029號(郭坤元)、3030號(郭瑞坤 )、3034號(郭月桃)、3031號(郭正輝 )、3037號(郭紅玲)、3035號(郭幸媚 )、3036號(郭淑怡)、3023號(温林看 )、3024號(林玉加)、3032號(顏貴華 )、3033號(林陳淑麗)、3025號(林春萬) 12.設定義務人:林綉鳳、林手環、林色虹、林色華、林秀指、林哲熙、林淑紅、林陳翠雲、林豐書、林豐泰 13.共同擔保地號:慶順段719-4、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附表二: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收件日期 權利種類 字號 本院卷頁 109年 普通抵押權 龍普登字第068781號 第351至363頁 ⒈登記日期:109年12月2日 ⒉登記原因:法定 ⒊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 ⑴林來發:0000000分之232716 ⑵林培元:0000000分之232716 ⑶郭坤榮:00000000分之575894 ⑷郭坤元:00000000分之575894 ⑸郭瑞坤:00000000分之575894 ⑹郭月桃:00000000分之575894 ⑺郭正輝: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⑻郭紅玲: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⑼郭幸媚: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⑽郭淑怡:000000000分之0000000 ⑾温林看:0000000分之63029 ⑿林玉加:0000000分之63030 (林玉加於109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林瓊月、林慶皇、林瓊雅、林慶同、林慶穎、蔡月英、林慶合、林高亨) ⒀顏貴華:0000000分之12826 ⒁林陳淑麗:0000000分之245078 ⒂林春萬:0000000分之000000 0.擔保債權總金額:1,354,812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所生之金錢補償 6.清償日期:無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陳翠雲(全部)、林豐泰(全部)、林豐書(全部)、林哲熙(全部)、林綉鳳(全部)、林色虹(全部)、林秀指(全部)、林淑紅(全部)、林手環(全部)、林色華(全部)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標的登記次序:0075、0076、0077、0078、0079、0081、0082、0083、0090、0091、0100、0101、0102、0103 10.設定權利範圍:157218分之00000 00.證明書字號:109龍字第3027號(林來發 )、3028號(林培元)、3026號(郭坤榮 )、3029號(郭坤元)、3030號(郭瑞坤 )、3034號(郭月桃)、3031號(郭正輝 )、3037號(郭紅玲)、3035號(郭幸媚 )、3036號(郭淑怡)、3023號(温林看 )、3024號(林玉加)、3032號(顏貴華 )、3033號(林陳淑麗)、3025號(林春萬) 12.設定義務人:林綉鳳、林手環、林色虹、林色華、林秀指、林哲熙、林淑紅、林陳翠雲、林豐書、林豐泰 13.共同擔保地號:慶順段719-3、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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