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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25號
上 訴 人 馬雪瑛
被 上訴人 曾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9,671元(計算式:902,400元+57,271元=959,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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