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何堅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星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8,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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