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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林敏治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洪德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洪德源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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