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59,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被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就下列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一)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⒈就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抵銷抗辯部分,應陳報另案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審理進度及判決結果。

⒉對於被告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3萬元部分,已如數交付款項,有無爭執?若有爭執,係爭執交付之款項數額,抑或係爭執所積欠款項已清償?

(二)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264,000元部分,實際交付原告之金額若干及提出交付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