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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被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就下列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一)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⒈就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抵銷抗辯部分,應陳報另案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審理進度及判決結果。
⒉對於被告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3萬元部分,已如數交付款項,有無爭執?若有爭執,係爭執交付之款項數額,抑或係爭執所積欠款項已清償?
(二)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264,000元部分,實際交付原告之金額若干及提出交付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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