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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蔡金澤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 告 喜悅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永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喜悅來大廈關於附表二「期間」欄所示期間各如附表二「文件」欄所示文件交予原告閱覽、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喜悅來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自民國96年間成立至109年12月26日公告開會前,均未依規定通知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未公告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復未公告97年、98年間鄰損賠償金之數額及流向,經伊屢次要求被告提供96年2月23日成立迄今之銀行存摺存款及定存單之歷史明細等資料,被告均未置理。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系爭社區96年2月23日訂定之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4條、第1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社區自96年2月23日起至110年1月16日止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收支帳目會計原始憑證、會計帳簿、銀行存摺(明細)及財務報表、歷屆管理委員會財物移交冊及公共基金運用之帳目資料(下合稱系爭社區文件)予原告閱覽、影印。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證明請求閱覽系爭社區文件有何必要性。又被告交接乃採現況移交,現僅保存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銀行存摺,且因財務單純,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實為同一份文件,而稱作財務報表,且財務報表即後附相關原始憑證,並無收支帳目、公共基金運用之帳目資料或歷屆財務移交清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系爭規約第4條、第1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提出系爭社區文件。
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
又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系爭規約第4條、第16條亦有明定;
另系爭社區112年1月8日修正之規定第15條亦有相同規定。
⒉原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4頁),並據原告提出臺中市○○○路000號5樓之6號房屋所有權狀為證(本院卷一第23頁),揆諸上開法律與規約條文,原告自得請求閱覽系爭社區文件。
⒊被告雖以原告應證明請求閱覽有必要性等詞置辯,然區分所有權人有遵守及參與訂定住戶規約、分擔大廈修繕改善及相關費用、繳納公共基金、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與會議決等權利義務,其本於關注社區財務運作健全之目的,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法律規定得閱覽之文件時,應認屬具法律上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由其自行斟酌必要性後為之,是該必要性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決定,倘其認為有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之必要,管理委員會即無拒絕餘地。
故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取。
㈡原告除請求閱覽、影印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外,其餘部分文件尚乏所據。
⒈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社區文件提供閱覽、影印,自應以該文件仍在被告持有中為前提,被告始有提供閱覽、影印之可能。
然查,依證人即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黃俊福證稱:我自系爭社區建成之初便居住至今,並從96年至105年持續擔任系爭社區管委會委員。
系爭社區管委會至105年後就沒有改選,我有幫忙處理事務,直到110年交接給新的管委會。
系爭社區於96年間有在臺灣銀行設立以被告為名義的銀行帳戶,所有公共基金、管理費、相關支出都是從上開帳戶出入,沒有其他帳戶。
系爭社區管委會每隔一段時間會按時公告該時期的財務報表,但105年開始沒有管委會,所以就由原管委會成員做簡易財務報表公告,公告完的報表和相關原始憑證保留一段時間後就會整理丟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記錄是要向區公所報備才製作。
因為系爭社區大家都專心靈修互相信任,管委會交接時是口頭交接,沒有製作清單核對,也沒有設置移交冊。
我印象中我移交給下一屆的就是財務報表跟存摺,沒有設置會記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及雜項購置帳冊。
110年改選管委會後,我交付使用中的存摺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給新的管委會,先前存摺也整理時丟棄等語(本院卷二第99至100頁),核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彭永富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05至107頁)相符,堪認被告現所持有系爭社區文件即如其所自承之附表一「被告持有文件與期間」欄所載部分(本院卷二第197至199頁)。
足見系爭社區於設立時並無設置會計帳簿、歷屆管理委員會財務移交冊、公共基金運用之帳目資料,且收支帳目會計原始憑證經過一定時間,亦會整理丟棄。
是被告既未持有保管除上開文件部分外之系爭社區文件,自不可能提供予原告閱覽或影印。
則原告請求期間既自96年2月23日起至110年1月16日止,比對附表一「被告持有文件與期間」欄所示文件與期間後,原告得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文件供其閱覽及影印,其餘部分,洵無可取。
⒉原告雖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系爭規約之規定,被告負有製作並保存系爭社區文件之義務,故被告應持有系爭社區文件云云。
惟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及第20條等固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保管新任管委會;
系爭規約亦有規定須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
然此僅係管理委員會職務之規定,即系爭社區於法律規範層面,負有依法應設置之義務,至被告未履行設置義務之原因與效果,要屬別一問題,無從推論系爭社區管委會有實際履行該設置義務,進而持有並保管系爭社區文件,而得遽認被告已受移交並持有之。
⒊況且,保管系爭社區文件固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然該保存期限若干,則屬管理委員會事務之執行方法,若規約有規定者即從其規定,若未規定者,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系爭社區於112年1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並增訂規約第15條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保管期限,於該次修正前,系爭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未就管委會保存財務報表、會計憑證之期限有所規定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6頁),而原告請求閱覽之系爭社區文件乃於96年2月23日起至110年1月16日之間所發生,斯時尚未有相關社區文件保存期限之規定,且各文件發生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相隔2年到16年不等,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05年後直至000年0月00日間未再改選,亦據黃俊福證述如前,並有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備查資料可憑(本院卷一第331至410、501至505頁),故系爭社區管理委員已有更替,則被告抗辯因無保存期限規定、人事更替及存放空間等因素,其現未持有除附表一「被告持有文件與期間」欄外之系爭社區文件,尚屬可採。
⒋從而,被告現未持有如附表一「被告持有文件與期間」」欄所示外之系爭社區文件,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系爭規約第4條、第16條規定,請求閱覽並影印除附表二所示文件外部分,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系爭規約第4條、第16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關於附表二「期間」欄所示期間各如附表二「文件」欄所示文件交予原告閱覽、影印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一(日期:民國,下同):
編號 原告請求文件 被告持有文件與期間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110年1月17日、111年1月9日、 112年1月8日、113年年1月14日 2 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110年1月17日、110年3月20日、110年5月22日、110年9月24日、110年12月11日、111年3月4日、111年5月19日、111年7月27日、111年9月22日、111年11月25日、112年1月8日、112年3月4日、112年4月22日、112年6月17日、112年8月19日、112年9月30日、112年10月7日、112年12月9日、113年2月3日、113年3月9日 3 收支帳目會計原始憑證 109年12月至今(附於財務報表後) 4 會計帳簿 未單獨設置會計帳簿,即財務報表 5 銀行存摺(明細)及財務報表 存摺:109年9月9日至113年3月 財務報表:109年9月至113年2月 6 歷屆管理委員會財務移交冊 無 7 公共基金運用帳目資料 無 附表二:
編號 文件 期間 備註 1 收支帳目會計原始憑證 109年12月至110年1月16日 附於編號3財務報表 2 被告名義之銀行存摺 109年9月9日至110年1月16日 3 財務報表 109年9月至11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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