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典
被上訴人 張里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58號)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第一審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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