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順安
游順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彭維俊
彭媛容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200元(參卷附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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