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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郭世滄
被 上 訴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34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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