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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林郁庭 住○○市○○區○○○街0號4樓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憲雄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關係人林郁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影本(若尚未經裁定,應陳報繫屬法院及案號)、最近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精神鑑定報告書,以釋明相對人目前之身心狀態,是否已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而欠缺單獨有效為訴訟行為之能力。
三、具狀說明相對人目前生活起居之主要照顧者為何人,並提出林賴英照、林郁晨、林郁堂、林郁庭等4人中,願擔任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須蓋用印鑑章)、印鑑證明書,並敘明與相對人之親屬關係、適任之理由。
四、提出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之親屬同意由上開人選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應載明與相對人之親屬關係)。
五、聲請人應陳報聯絡電話,以便本院聯繫。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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