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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張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豐等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8,114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7,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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