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邱麗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編號2
-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原告主張略以:
- 一、被繼承人邱麗珠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 二、分割方案: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0號、編號37號至43號、編
- 三、並聲明:請求准予就兩造之被繼承人邱麗珠所遺如附表一所
- 貳、被告方面:
- 一、被告童玟婷則以:同意分割遺產,但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
- 二、被告童鈺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
-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麗珠於111年7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 三、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如附表一所示
-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
-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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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童照恭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童玟婷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被 告 童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邱麗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編號29至45號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編號29至45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事項被告童鈺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邱麗珠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有配偶即原告、長女即被告童玟婷、次女即被告童鈺婷,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得分割,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尚未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分割方案: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0號、編號37號至43號、編號46號至47號所示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另為避免每個帳戶均需兩造一起辦理結清,希望每個銀行帳戶均分歸一人取得,亦即如附表一編號14號、15號、16號、19號所示之遺產由原告取得,並由原告找補被告童鈺婷。
附表一編號17號、34號至36號、45號由被告童玟婷繼承,其中編號45號所示之財產由被告童玟婷按國稅局核定價額補償給其他共有人。
附表一編號11號至13號、18號、20號至27號、29號至33號、44號所示之遺產由被告童鈺婷繼承等語。
三、並聲明:請求准予就兩造之被繼承人邱麗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民事陳報狀六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童玟婷則以:同意分割遺產,但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關於不動產、存款分割方案,均應按兩造應繼份比例分割。
就附表一編號45號所示保管箱內容物,應由被告童玟婷單獨取得,由被告童玟婷按國稅局核定價額按比例補償其他繼承人。
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一卡通票卡應由被告童鈺婷單獨取得,被告童玟婷並無意願取得等語。
二、被告童鈺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略謂:沒有意見。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麗珠於111年7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稽,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12年7月10日中市稅民分字第1124812912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2年7月10日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122610212號函檢附之保管箱財產清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12年7月11日稅智分字第1125307803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112年10月11日彰南中字第0000000A000235號函、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112年10月20日(112)中二信中興字第057號函檢附之被繼承人最新餘額證明、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12年10月23日臺中營密字第11250031641號函檢附之被繼承人最新餘額資料、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0月20日中業執字第1120037109號函檢附之存款餘額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82091號函檢附之資料(第249頁至25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2年10月24日中管字第1121800778號函檢附之全部帳戶餘額證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12年10月25日彰銀字第1120000072號函檢附之餘額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83958號函檢附之存款帳戶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2年10月26日元做服字第1120058290號函檢附之帳戶餘額證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12年10月25日合金美村字第1120003111號函檢附之存款餘額證明、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12年10月24日彰北中字第1120236號函檢附之最新餘款證明、聯邦商業銀行112年11月14日聯業管(集)字第1121058860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12年11月30日一台中字第001073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2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208384號函檢附之客戶往來資料,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自屬有據。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考量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分割之公平性,將被繼承人遺產公同共有狀態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繼承人並無不利,亦無因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故附表一編號1號至10號所示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應屬妥適公平。
至附表一編號11號至36號所示之存款(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編號37號至43號所示投資(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編號44號所示一卡通儲值卡,原告固主張為避免每個帳戶都需三人一起辦理結清,應單獨分配存款云云,然為被告童玟婷所反對,或無共有人願意單獨持有並補償與其他共有人,故附表一編號11號至36號所示存款(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編號37號至43號所示投資(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編號44號所示一卡通儲值卡,均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實屬公平適當。
另附表一編號44號所示保管箱內容物部分,原告主張及被告童玟婷抗辯由被告童玟婷取得,並由其依國稅局核定金額找補其他繼承人,本院認上開保管箱內為金飾、戒指、硬幣、保證金等性質,若分由被告童玟婷一人取得,並由其依國稅局核定價額找補其他繼承人,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一:被繼承人邱麗珠之遺產
編 號 項目 名稱 面積、權利範圍/金額或數額(新臺幣/元)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8㎡ 權利範圍:1/3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4㎡ 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817㎡ 權利範圍:1/2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205㎡ 權利範圍:1/2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7㎡ 權利範圍:1/2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358㎡ 權利範圍:1/2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36㎡ 權利範圍:1/2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38㎡ 權利範圍:1/2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面積:184.86㎡ 權利範圍:1/3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面積:156.17㎡ 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美金102.48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45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70,257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暨孳息 14 定期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600,00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活期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52,136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58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 300,00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1,338,325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 62,072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1,574,825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5,595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04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7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存款 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4,163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臺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 150,00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大全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2,191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7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美金9.67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8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元 無餘額,不分配 29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9,913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0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9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93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7,827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4 存款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帳號:00-00-000000-0) 54,979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5 存款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帳號:00-00-000000-0) 200,863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6 存款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帳號:00-00-000000-0) 200,00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7 股票 台積電 3,274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8 股票 美亞 26,11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9 股票 華南金 4,047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0 股票 聯電 1,456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1 股票 有限責任第二信用合作社 200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2 股票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30,000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3 股票 彰化商業銀行 100股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4 儲值票券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251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5 其他 保管箱(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 保管箱內容物清冊見本院卷第107頁 1,377,665元 保管箱內容物(見本院卷第107頁)由被告童玟婷單獨取得。
被告童玟婷應各補償原告、被告童鈺婷新臺幣459,222元。
46 保險 元大人壽儲蓄壽險(保單號碼:LTSD000928號) 0 無價值,不分配 47 保險 元大人壽儲蓄壽險(保單號碼:LTSD000927號) 0 無價值,不分配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原告童照恭 1/3 被告童玟婷 1/3 被告童鈺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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