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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江秋庚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江林阿菊
江美瑩即江美環
江英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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