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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何太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貞等7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48,69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編號 項 目 價 值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地號513土地,權利範圍1/3 5,895,402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13300元×1329.79平方公尺×1/3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850,163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6700元×126.89平方公尺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775,500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6700元×265平方公尺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859,719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6700元×277.57平方公尺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1,650,764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6700元×1738.92平方公尺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3,319,180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6700元×495.4平方公尺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4,829,957元 算式:112年度公告現值42300元×350.95平方公尺 8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 25,900元 參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9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9樓之1房屋 155,200元 參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123400元+31800元) 10 存款 1,359元 參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1 投資 600,000元 參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2 現金 3,729,000元 參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3 以上合計 44,692,144元 14 被代位人應繼分 1/6 參卷附繼承系統表 15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7,448,690元 算式:44,692,144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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