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張以瑄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張浩仁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遺產分割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揆諸前開條文意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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