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家繼訴,8,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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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江美珍
訴訟代理人 鄭垂芳
被 告 江淑鈴
被 告 江廖金里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江坤燦
上二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江憶娟
被 告 江淑如
被 告 江淑智
訴訟代理人 陳雅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當日將傳訊證人高春得醫師,傳 訊證人之費用由聲請傳訊(參見卷二第363頁之言詞辯論筆錄)之被告江坤燦等人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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