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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謝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尚有事證不明,亟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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