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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陳樹鍊
陳安宏
陳樹枝
陳木欉
藍炳郎
彭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樹鍊、陳安宏、陳樹枝、陳木欉、藍炳郎、彭陳秀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溪賢、陳家蓁間請求返還代墊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75,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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