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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1,556元,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上訴人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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