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楊佳瑜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詹玲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玲郎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500萬元,依臺灣銀行起訴日歷史牌告匯率之人民幣收盤價為新臺幣(下同)4.506元,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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