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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張淑貞
黃豐勝
被 上訴人 蔡雅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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