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紀榮男
紀榮昌
紀家慶
紀生吉
紀生發
紀瑞源
紀懋烈
紀武男
紀義明
紀文騫
紀文濱
紀瑞木
紀榮忠
紀榮謙
紀榮銀
紀明興
紀榮嘉
紀佑坤
紀志旺
紀榮義
紀懿珊
紀懿珍
紀懿玲
紀懿庭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春穗
被 告 紀萬居
紀永峰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鎬銘
紀鎬雄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俊達
紀俊源
紀春安
紀曾隆
紀宗曜
紀宗澤
紀凱文
紀筱玟
紀玉田
紀昆淵
紀詠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2時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原告曾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撤回對除祭祀公業紀長興以外被告之訴訟,如被告對原告之撤回有異議,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異議,未為異議者,即視為同意原告撤回對其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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