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訴,500,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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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 告 蔡金聲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陳舒婷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下稱系爭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亦當庭表示同意本件於系爭另案訴訟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在系爭另案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另案訴訟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告確定,有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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