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訴,506,2024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若非
黃慶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6萬5,292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萬6,355(計算式:285*92303=00000000,見本院卷第155頁)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萬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