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元楷律師
被 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272元(見本院卷第51頁),惟原告嗣後依測量結果更正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更正後核定為39,371,8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544元,原告僅繳納185,272元,尚欠173,2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編
號
訴訟標的
計算明細
面積
(㎡)
請求面
積(㎡)
公告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1 臺中市○
區○○○
段00000地
號土地
258
258
62,200
16,047,600
(計算式:62,200×
258=16,047,600)
2 臺中市○
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485
375
62,198
23,324,250
(計算式:62,198×
375=23,324,250)
合計39,371,850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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