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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元楷律師
被 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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