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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吳家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苓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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