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除,574,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能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嵩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佳欣 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2年8月31日 177,557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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