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新輾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輾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慶仁 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2年8月15日 19,420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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