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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黃振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78-3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79-5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80-1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81-3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82-5 1 1000 00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10483-7 1 1000 00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X-3066-4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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