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除,625,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饒怡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5932-4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5933-6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5934-8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5935-0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X-1711-0 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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