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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鄭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王仁茹 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 112年7月31日 74,088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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