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成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7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成大金有限公司梁文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 111年6月8日 未載 168,000元 A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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