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除,630,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王俐評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 00號0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3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王安宏 王珮齡 楊衍美 楊衍明 王丕湖 108年7月20日 未載 6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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