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亡,1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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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婉婷
相 對 人 陳慶州 (死亡前
關 係 人 陳金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為95年度亡字第32號宣告「陳慶州陳慶州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慶州前經本院以95年度亡字第32號裁定宣告於民國00年00月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陳慶州嗣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現於112年9月17日11時20分始為死亡,故請求撤銷前開95年亡字第32號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受死亡宣告人陳慶州(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利害關係人,有戶籍謄本可佐,其提起本件聲請,自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受死亡宣告人陳慶州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現於112年9月17日11時20分死亡等情,亦有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

從而,前開死亡宣告自有撤銷之必要。

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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