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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智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智翔(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智翔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智翔(下稱失蹤人)係聲請人之子,其於民國83年9月1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相對人前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且有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10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頁面(無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無投保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之地區人口)、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自105年至111年均無財產、所得資料)、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無符合失蹤人之民眾使用紀錄)、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函(未有曾申領我國護照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無失蹤人之紙本申辦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暨所附照片(查無失蹤人之行蹤)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102號案卷核閱無訛,綜上事證,堪認失蹤人於83年9月11日失蹤,算至90年9月11日屆滿7年,於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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