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亡,23,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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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銘裕
代 理 人 蔡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蔡陳素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蔡陳素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蔡陳素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陳素珠(下稱失蹤人)係聲請人之母,其於民國96年5月12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5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頁面(無入出境資料)、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於108年至110年期間均無財產、所得資料)、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無投保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於109年1月1日至112年5月24日期間無投保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僅查得死亡日期為78年7月19日之同名同姓之人使用紀錄)、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函(未有曾申領我國護照紀錄)、隆晟興業有限公司回函(蔡陳素珠並非以員工身分加保健康保險,而係以蔡雅玲之眷屬身分投保)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囑警訪查結果,亦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5月15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23315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存卷可查,綜上事證,堪認失蹤人於96年5月12日失蹤,算至103年5月12日屆滿7年,於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㈡、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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