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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關 係 人 陳國城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瑞林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5月3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關「民國21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21年5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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