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翁0明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翁海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翁0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翁0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翁0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失踨人)之弟。
因失蹤人於63年11月11日離家出走後即下落不明,家人曾向警察機關申報其為失蹤人口並求協尋,然迄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49年以上。
聲請人為失蹤人二親等旁系血親,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則為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所明定;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臺中市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據,並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12年4月26日公所社字第1120012358號函(無申辦社會福利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無投保資料)、勞保資料(無投保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2年5月3日中市生崇字第1120003472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5月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58549號函(含員警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按。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63年11月11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70年11月11已屆滿7年,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