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亡,4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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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胡煥堂
非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胡家銘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胡家銘(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胡家銘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胡家銘(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105年7月19日起音訊全無,現亦不知去向,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父親,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另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無入出境資料)、臺中市霧峰區公所112年8月28日霧區社字第1120017647號函(查無申辦社會福利紀錄)、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已於105年7月2日在區公所加保,惟積欠保費迄今)、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自108年1月起查無就醫紀錄)、勞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已退保)、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2年8月30日中市生崇字第1120007760號函(查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9月8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39731號函(含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按。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5年7月19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12年7月19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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