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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蕭清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蕭潘阿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5月31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蕭潘阿栗」之記載均更正為「蕭潘阿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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